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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怎么定罪的?

2021-09-29
1、犯罪客体: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以及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其中不包括财产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这点的表现在是挪用之后是想还还是不想还。犯罪对象是公款,公款应作扩大解释,包括用于救灾、防汛、扶贫、救济款物等。 2、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有以下特点: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既包括直接的也包括因其职务关系而具有的调拨、支配、使用公款的便利条件。归个人使用应作扩大解释,将公款供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注意:挪用是为用而挪,只要财产置于其控制之下即为既遂。 3、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若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挪用人与使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4、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二)挪用公款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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