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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需要在被告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被告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情况下,以经常居住地为基准,因此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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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是可以在异地起诉离婚的,即一方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异地起诉离婚可以在对方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以在对方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如果对方地方居住不到一年,可以在原居住地或结婚登记地起诉离婚。
符合一定条件的,女方可以在国外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由一方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是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为军人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部队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满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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