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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他人作担保,被胁迫人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后担保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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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被胁迫担保的,只要能够举证说明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则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被胁迫签订的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撤销后无效。在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受胁迫方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使合同无效。
被胁迫签订的担保合同可以撤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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