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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成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再出席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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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成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再出席债权人会议: ①已经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并获得足额清偿的 ②已经由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足额清偿的。
召开债权人会议可以分为第一次会议和以后的会议。 (1)第一次会议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根据该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长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也就是说,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得早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零1天,不得迟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零15天。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根据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以上就是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是怎么样的解答,你可以参考一下。
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人员和出席人员组成。参与者由破产企业的所有债权人组成。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担保人。 参加者是指不属于会议正式成员且不享有表决权的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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