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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孩子没有错,所以孩子的相关权利并不受影响。对亲生父母的权利与婚生子女无异,不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支付,协商不成,另一方可以向起...
1、双方承认亲子关系的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2、对方不承认亲子关系的一些人女方担心男方不承认孩子关系而不找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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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申请书; ②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说明; 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⑤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③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④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身份证件(福利机构负责人)。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的意见书; 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非婚生子女送养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也是需要的,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则由检察院提起,让法院判决孩子的归属。如何确定非婚生权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3、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包括子女生活费、费、医疗费等费用。而在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条的第二款中只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应当负担的子女的费用只有生活费和教育费而没有对医疗费等费用加以规定,虽然在我国的规定对于无效婚姻期间出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无效婚姻的影响,确认和解除无效婚姻后,有关子女的归属及费的负担等问题均要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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