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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因素的胁迫行为相关法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须有胁迫的故意;(2)须有胁迫行为;(3)胁迫缺乏正当性,即胁迫的手段具有非正当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当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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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和民事欺诈的共同点是,一方不平等地获得另一方的财产,使交易处于不公平状态,破坏了民事交易活动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与欺诈相比,乘人之危与对方订立合同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表现在:一是困难一方面临的困难不是对方造成的,而是客观情况或自身原因造成的,困难一方往往渴望与他人签订合同,以摆脱困难,获取利益或目标。举例来说,有些民事主体家中突然有人生重病,急需一笔钱治病,想要成为卖家中有价值的财产。再比如,债务人急于偿还货币债务,出售企业的高值固定资产来拯救企业。而且买主乘机压价,低于一般市场价格。卖方因急需出售财产,不得不接受与之交易的条件。第二,乘人之危的一方并没有强迫处于困境中的一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相反,另一方仍然通过协商在平等地位上达成协议,但一方处于困境中,另一方占据有利地位,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平等。同时,乘人之危的一方并没有强迫处于困境中的一方订立合同,而是利用这个机会让处于困境中的一方无奈,为了摆脱困境,做出了订立合同的选择。第三,乘人之危的一方没有制造任何混淆或欺诈的假象。双方面临的客观情况是真实的,双方都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乘人之危的一方所表示的意思是真实的,处于困境中的一方所表示的意思也是真实的,双方都不愿意让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该合同在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与民事欺诈的共同点在于:一方当事人不平等地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从而使交易处于不公正的状态,破坏了民事交易活动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与欺诈相比,乘人之危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有自身的特点, 这些特点表现在: 第一,处于为难境地的一方当事人所面临的艰难处境并不是对方当事人所造成的,而是由于客观情况所致或是因自己的原因导致的,并且处于为难境地的当事人往往就是为了摆脱这种为难境地而急欲与他人签订合同以获得利益或标的。例如,有的民事主体家中突然有人生重病,急需一笔钱治病,欲变卖家中值钱的财产。又如,债务人急于还清货币之债而变卖企业的高值固定资产以救活企业等。而买主乘机压价,压到一般市场价格以下。卖方因急需将财产售出,不得不接受该条件与之成交。 第二,乘人之危的一方并没有强迫处于为难境地的一方当事人一定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订立合同,相反,对方当事人仍然是在平等的地位上通过协商来达成协议,只是一方当事人由于处于为难境地,另一方当事人占据有利的位置,彼此之间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平等而已。同时,乘人之危的一方当事人并没有强迫处于为难境地的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只是利用了这一可乘之机使处于为难境地的当事人一方无奈,为摆脱困境而作出了订立合同的抉择。 第三,乘人之危的一方当事人并没有制造任何假象来迷惑或欺诈处于为难境地的一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面临的客观情况是真实的,是双方都能为之作出正确判断的。乘人之危的一方当事人所表示的意思是真实的,处于为难境地的一方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也是真实的,双方均无意欲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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