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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
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司法机关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逮捕羁押。家属一般不能会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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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取保候审的权力主体广泛,公、检、法三机关都有决定取保候审的权利。正因为如此,在对取保候审十二个月的期限的理解上,不仅理论界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第一种观点是期限共用说。认为公、检、法三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理由是:第一,切合实际。一般而言,花费一年的时间办理一个案件绰绰有余。第二,如果允许每一个机关均有权决定一次长达十二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限,那么取保候审的期限总量将达到三十六个月。如果案件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出现,则取保候审的期限将会更长,这显然与及时打击刑事犯罪的办案方针相背离。第三,法律规定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为一个半月,审判期限最长也为一个半月,如将取保候审期限解释得过长,不仅是多余的,也是不相称的。第四,就刑诉法第58条的规定,如果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去理解,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就不难理解公、检、法三机关共用这一期限的正确性。 第二种观点是期限共享说。即公、检、法三机关分别有权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且各自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换句话说,取保候审的期限不是三机关累计的,而是每一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期限。理由是:第一,取保候审只是限制行动自由,对日常生活并无实质影响。第二,刑事诉讼非常复杂,十二个月的期限较短,不足以保证充分的办案时间。第三,如果期限共用,则无法解决前、后二机关分别适用取保候审的期限衔接与分配问题,如果前一机关用尽十二个月的期限,则后一机关便无法适用取保候审。相当于剥夺了后一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规定具体可以参看《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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