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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了这点钱坐牢值得吗?

2022-03-03
抢了这点钱坐牢,值得“唏嘘”吗?:02:20来源:网络692枚一角硬币,共计69.20元,这是安徽芜湖情侣包某和付某抢劫的财物,受害人是一名乞讨人员,抢劫过程中包某还采取了脚踩、脚踢对方头部的暴力行为。近日,安徽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令人唏嘘的抢劫案,包某和付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刑,等待他们的是三年的牢狱生涯。(12月8日《安徽商报》)这条消息,本来报道的是一起刑事案件,但是文章的标题却是:“为了这点钱值得吗?抢乞丐69.2元钱,情侣均获刑3年”;并且认为这是一起“令人唏嘘的抢劫案”。看到了这样的文字,笔者想发表一下不同看法:为了这点钱不值得抢,难道犯罪嫌疑人在抢劫之前,先要算准能抢多少钱再下手?难道钱的数额再大一点,就值得抢了?相信作者不是为了罪犯的犯罪行为开脱,才这么写的。但是,为罪犯只抢到了这么一点钱坐牢而感到“唏嘘”,认为“不值得”,这种观点相当糊涂,而且从逻辑上也讲不通。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观点还真有一定的市场。就有一些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没有抢到多少钱,甚至一分钱也没有抢到,就觉得其行为似乎并没有构成犯罪,不应该坐牢。即使这不是在狡辩,至少也是对法律的一种曲解。《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为抢劫罪,起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就构成抢劫罪。至于抢多抢少,只供法庭量刑时考虑,并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就说包某和付某,为了强行劫取王某财物,“采取了脚踩、脚踢对方头部的暴力行为”,使受害人头部受伤,是典型的抢劫犯罪,至于只抢到了69.20元,那是由于包、付两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根本谈不上是值得还是不值得,何来“令人唏嘘”?况且,包某和付某两人作案,属于《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共同犯罪”。法院依法均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一点都不冤。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三十多年来,应该说普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办事逐步成为大家的行为准则,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该发现存在的问题。一些人对有关法律条款并不了解,也有一些人干了违法的事,自己并不知晓,至于还在打一些“擦边球”,有意无意地干一些违法的勾当,这也并不少见。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正如“‘七五’普法规划通知”所指出的那样:“全民普法和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实施‘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通过不断进行普法教育,必须让每一个人都懂得,遵纪守法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办事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法律是不可触碰的底线。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普法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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