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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及我国台湾地区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上述说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单身证明,由此可知,除上述特殊情况外,不需要再办理单身证明。
个人单身证明范本可以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口所在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婚姻登记机关从年月至今的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结婚/离婚或丧偶后再婚)登记记录,此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目前无结婚登记记录。
1、到居委会所在地开具一个未婚的介绍信,基本是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籍贯以及公章。 2、拿着居委会开的介绍信、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分。 3、找到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会提供一张草拟的表格,将自己的信息填好。 4、将草拟的表格和准备的文件一并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根据上交的资料进行网上填写,并且出单。 5、核对证明表格的信息情况,核对无误后即可。《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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