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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上访、堵门等上访或无理取闹式的上访都是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扰乱单位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进行处罚。无理取闹式的上访情节严重的,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如果是上述上访行为,那么处罚是合法的,并没有冤枉。有需求要依法上访,文明上访。《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从你讲述来看,由于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根据民诉法原则,需要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可以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目前上海公安系统没有对方的居住证信息,需要向被告户籍地法院起诉。 如果不知道,直接将其户籍地作为现实际居住地,无法提供实际居住地并不应该影响到你的起诉。
第二十九条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A.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B.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C.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D.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E.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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