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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羁押的必要性审查,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由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配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 1、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逮捕之日起实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审查有关案卷材料,听取办案机关(部门)、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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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和未决羁押的法律监督,有助于实现三个转变: ( 1)从“事先授权”到兼具“事后监督”。在原来事先审查批准逮捕权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状态的审查权。 ( 2)从“一次性批准”到“动态监督”。在原来一次性批准决定侦查机关(部门)适用逮捕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的动态审查权。 ( 3)从“阶段控制”到“全程控制”。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1。检察机关应当自逮捕之日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审查相关案卷材料,听取办案机关(部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意见,必要时听取被害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结合具体判断结果提出是否有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意见。2、对于无拘留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查部门应当在审查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向办案机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加强了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和未决羁押的法律监督,有助于实现三个转变:(1)从事先授权到事后监督。在原审查批准逮捕权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有权审查逮捕后的拘留状态。(2)从一次性批准到动态监督。在原一次性批准决定逮捕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有权对逮捕措施进行动态审查。(3)从阶段控制到全过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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