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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赔偿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下:1、丧葬费。2、被扶养人生活费。3、死亡赔偿金。4、精神损害抚慰金。5、交通费、食宿费等。
根据《民诉法》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1)提起上诉必须是有上诉权或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原告,被告,有独立理赔权的第三有权上诉。无独立理赔权的第三人,在一审判决中确认其承担义务的,也有权上诉。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的民事和经济纠纷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天的上诉期限从收到第一审判决书,判决书的第二天开始,过期不得上诉。(二)上诉应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数附上诉状复印件,提前支付上诉费。上诉状应注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应注明法人姓名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原审查人民法院姓名、事件原因和编号、上诉请求和理由等。(三)上诉状一般应提交原审查人民法院,按规定支付上诉事件的受理费,由原审查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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