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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该是属于的诈骗罪未遂。 2、《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诈骗罪(未遂)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诈骗(未遂)罪应当...
诈骗没到手属于诈骗罪未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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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没到手不是既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应该是属于的诈骗罪未遂。 2、《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诈骗罪(未遂)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诈骗(未遂)罪应当按照其涉及的犯罪数额在与既遂犯罪数额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刑罚,再按照犯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的原则确定刑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诈骗(未遂)犯罪进行量刑,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在与既遂犯罪“数额较大”,也就是一般犯罪情节的刑罚幅度内确定刑罚;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在与既遂犯罪“情节严重”的刑罚幅度内确定刑罚。
一般是的,但这个需要结合案件本身来进行确定,如果说诈骗罪的所有环节中缺失了某个环节,一般来说会构成犯罪未遂。欺诈行为的逻辑结构是:欺诈行为,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对方因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因此获得财产。如果中间缺少一个环节,即使有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未遂。【案例】2015年9月,余某(女)与郑某(男)离婚,化名为余某梅,认识了男青年朱某。余某某隐瞒了自己临时工的真实身份,谎称自己是老师,爱上了朱某。2015年11月,双方在朱家同居。2016年3月,余某梅谎称公司福利分房需要支付房费,骗取朱家人民币5、1万元;五月,余某梅又以帮助朱某调动工作需交调动工龄费为由,骗取朱家人民币1、5万元。八月份,余某梅以怀孕需要交学校保证金为由,骗取朱家人民币。余某梅骗取现金后,每月以工资的名义支付朱家人民币0.5万元;余某梅自己买了物品券谎称学校发的福利,让朱某领回物品,并为徐某及其父母买了3000多元的衣服。之后,由于余某梅的谎言无法兑现,引起朱家怀疑,余某梅随后携带骗取余款出走。【解析】本案中,余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朱家钱财,余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余某梅认识朱某后,隐瞒了自己临时工的真实身份;和朱同居后,多次虚构事实骗取朱家的钱财,余某梅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意图。(2)余某梅每次诈骗成功后,都以工资的名义向朱家支付生活费和购买物品,目的是骗取更多的钱。(3)余某梅与朱某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这种关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有不稳定性,随时都有可能解除。余某梅和朱某及其家人也不是家庭成员之间的问题。相反,余某梅在承诺即将披露时,带着赃款逃跑。因此,除了有证据证明余某某骗取的钱用于朱家外,其余部分应视为余某某非法占有,余某某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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