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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解决 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仲裁是...
在不动产租赁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件首先是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先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履行有先后顺序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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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合同中如果出租人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承租人没有支付租金能力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租赁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一般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使用会有相应的条款约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合理使用租赁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一般是一个月。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另一方送达退房通知,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或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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