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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针对如何解除事实婚姻,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法律上取消了事实婚姻这一说,人们所理解的取消事实婚姻,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解除事实婚姻也就是法院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人们所理解的通过法院诉讼解除事实婚姻,这种认为是错误的,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人们诉讼到法院要求解除事实婚姻,法院也不会受理的。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诉讼解除事实婚姻多是针对事实婚姻期间产生的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可向法院起诉,法院是会受理的。
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时可以调解。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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