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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一般为: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 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条例》强调,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法律、审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政府合同管理应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的原则。为了规避风险,《条例》指出,政府合同的起草应当由承办单位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进行评估。政府合同风险评估涉及重大、难题或风险较大的,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论证。同时,起草政府合同时,承办单位应调查合同对方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等。,并收集相关材料。调查也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中介机构依法承担,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政府采购的步骤主要包括:(一)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进行预算审核;(二)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批复采购计划,转采购办;(三)采购办按政府采购制度审批汇总采购计划,一般货物采购交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特殊物品采购可委托单位自行采购;(四)政府采购中心制作标书,并送采购单位确认;(五)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发售标书,组织投标,主持开标;(六)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选出预中标供应商。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决定中标供应商;(七)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八)中标供应商履约,采购办与采购单位验收(对技术要求高的采购项目要有专家参与验收)后,由采购单位把合同、供货发票原件和《采购单位验收物品意见表》送到采购中心办理付款手续;(九)政府采购中心把手续办好,送交采购办作为依据,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十)采购单位入固定资产账;(十一)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部门要建立档案,包括各供应商招标的标底资料、评标结果、公布的合法证书、公证资料、招标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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