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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和出院证...
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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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及处理都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通过调查,收集,运用证据来实现。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事故事实的客观真实资料。交通事故的证据分为第一证据、鉴定结论。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对交通事故中某些专业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的书面结论意见。通过鉴定结论,对于鉴别物证,书证的真伪,性质,确定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及发生事故的车辆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第二个证据,调查检查记录。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员等进行检查后制作的各种记录,是检查、检查过程、方法和检查结果的文字记录,这些记录是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第三种证据,视听资料。可用于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录音、录像、磁盘等视听资料。第四种证据,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它是以客观存在的物品形式,特性以及外部特征来起证明作用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车辆、车辆碰撞痕迹、道路制动痕迹、伤痕等都是物证。第五种证据,证书。证书是指能证明交通事故相关情况的文字资料,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如驾驶员的驾驶证,提货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关信件等都属于书证。第六种证据,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对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向公安机关作出的陈述。证人证言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最常用的,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第七种证据,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驾驶、受伤者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的经过、自己是否有责任、为自己辩护等。
民事诉讼的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随案移送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法庭提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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