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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无力偿还贷款的债务怎么处理

2021-11-21
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处理方式如下: 追究主办单位的偿债责任; 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或者停业无法偿还债务的,主办单位(可以在工商登记档案中找到)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还责任: 第一,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创业单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实的,创业单位应当在注册资本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追究出资人的责任;企业成立时,出资人一般包括成立单位、股东、合伙人等。若投资者已全额投资,则以企业资产承担债务,不追究投资者责任(合伙人除外)。 投资者未出资、出资不足或者抽逃资金的,应当在出资差额范围内追究偿债责任。 第三,追究担保人的责任。企业债务有担保人的,应当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本不实的,还应当追究注册资本担保人的责任。 第四,追究验资部门的责任。企业注册时,其注册资本必须经过检验和审核。验资部门出于故意或过失出具错误的验资报告,给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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