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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不成可以诉讼离婚;2.对方无收入无资产,争取孩子抚养权对你有利;3.未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
抚养权归属有争议的,法院将按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但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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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纠纷,对于不能协商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一般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与母亲共同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父亲共同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子女不宜与父亲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第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子女与父方共同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允许。第三条规定,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第四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父母双方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同意轮流抚养子女。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法院会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衡量父母双方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教育水平、是否有不良嗜好,以及孩子自身成长习惯等因素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但二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是二岁以上,就要看哪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如果小孩满10周岁,还需要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月收入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小编提醒广大朋友,若在离婚中孩子抚养权出现纠纷时,可参照以下几种情况,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友好协商。(一)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二)子女2周岁以上的情况子女在2周岁以上的,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三)子女已满10周岁的情况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四)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五)《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小编再次提醒大家,孩子是离婚诉讼中最大的受害者,他们的心理由于家庭的破裂遭受重创,作为家长,一定要谨慎对待抚养权问题,密切关注孩子的心理变化,及时疏导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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