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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处理的若干意见》规定: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
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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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处理的若干意见》规定: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如果符合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则无需偿还。
离婚时,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分割,没有协议的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决。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 (二)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 (三)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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