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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失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
在执行判决、裁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责任,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当事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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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的判决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前者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裁定失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火灾罪既遂量刑: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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