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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编制城乡规划或者违反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所在地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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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电、供水、消防、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交通、治安监控、公交场站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置的各种设施(以下简称依附设施)依据相关规定,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出资人自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农村违法建筑,政府可以限期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县级政府应当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拆除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建设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继续建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停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或者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应当配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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