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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施末位淘汰制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
企业根据绩效考核的排名结果,直接解除排末位员工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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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施末位淘汰制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一般来说是违法的,但还要看具体情况。企业有权采取“末位淘汰”制度,这是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力。但是企业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并经调整岗位和培训仍不能胜任的情况下才能被辞退。 一般来说,处于末位的劳动者只是工作能力不强,不代表犯了严重的错误,所以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此类劳动者可以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但企业应当对其进行岗位调整或培训,如果其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能将其辞退,这样辞退才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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