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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但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通过遗嘱、遗赠的方式让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遗产。 《民...
在通常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都还存在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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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果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较多的,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权。这里的尽主要赡养义务或抚养义务,是指为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
在通常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都还存在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没有资格继承他们的遗产的。但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先于自己死亡的,则该份遗产可以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来继承。这在法律上被称作代位继承,意思是他们可以代替自己的父母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此外,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但是必须要注意,代位继承只能存在于法定继承的情下,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代位继承完全不适用。
问题:黄亮与张娜结婚后,生有一女黄艳。1999年6月,黄亮、张娜因意外事故而双双身亡。根据俩人生前的遗嘱,全部遗产共计60余万元指定女儿黄艳所有。谁知同年8月,黄艳在游泳时不幸被淹死。黄艳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分割遗产时发生纠纷。其祖父母认为黄艳的外祖父母没有继承权;而其外祖父母则以黄艳在父母死后一直由他们抚养为由,认为其祖父母因不尽抚养义务而无权继承遗产。请问题:他们的意见谁的对两方的意见均不正确。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他们四人均有继承权。《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的,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看到,黄艳在死时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其遗产应由第二顺序人继承。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有继承权。再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为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由此看到,在具体分割遗产时,可给其外祖父母多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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