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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于涉及面小、各方意见一致的,可以经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专业性强或者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制定机关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可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并由一个部门主办,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退回起草单位;(二)超越权限,主要内容违法,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与法律、法规、规章冲突,或者不具备制定必要性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三)不符合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调研和起草程序,建议起草单位补正;(四)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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