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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主要依据包括以下几点:首先,需判断当事人是否有过违章行为;其次,需确定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最后,需评估违章...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主要如下: 1、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2、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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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主要依据包括以下几点:首先,需判断当事人是否有过违章行为;其次,需确定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最后,需评估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程度。根据这些依据,可以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区分事故双方实行不同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一是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二、事故双方为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侵权法的自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只适用过错责任这一种归责原则,在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的特点是: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应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而且应以过错责任为最终构成要件。机动车一方有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失即无责任。只有在依照优者危险负担规则,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时,才不需要确定机动车一方存在过失。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实行普通的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人必须就机动车一方具有过失进行举证,否则不能获得赔偿,对过错既不能采取推定形式确定,也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一方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足的,均不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对过失要件实行推定,法官根据已经证明的前三个要件的事实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失,同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证明自己无过失责任。能够证明者,免除赔偿责任;而未证明或者证明不足者,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第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因而使这种自己责任形态更加充分地体现民事责任的教育和预防作用,而不像无过错责任原则那样更注重对受害人的损害的单纯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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