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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
车辆不过户写了协议的,发生肇事的,责任归受让方。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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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因此,A不用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所以,原车主只要有证据证明车辆已经转让权利,就不用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
如果肇事者不是车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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