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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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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涉及了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的赔偿标准、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丧葬费的赔偿标准等内容。 2016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各项目的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等。 需要说明的是,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用,一般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案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无法证明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般情况下,家庭主妇、失业人员虽然没有实际工作,也应当获得误工赔偿。一般比照无固定收入人员确定误工损失标准。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是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数额=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护理天数 受害人是否需要护理,一般由医院在诊断证明或病历中注明,也可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四、交通费 交通费指受害人和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者住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车船费用。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五、住宿费 住宿费指受害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到外地治疗,伤残者、死亡者的近亲属残疾事故处理,死亡者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等需要花费的住宿费。 受害人的陪护人员和参加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一般按两个人的标准计算。因为有时候一人有事,全家出动,如果都作为对方赔偿范围,就加重了对方的赔偿责任。 六、伙食费 即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应当赔偿。 七、营养费 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根据医疗机构针对病情出具的确需补充营养食品的建议而作为治疗手段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一般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残疾而导致其肢体器官功能受影响,为了使受害人能够生活自立或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用具。如瘫痪后的轮椅、截肢后的假肢、失明后的义眼、听力减弱后的助听器。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需注意: 1、必须是伤情必要。 2、配制的标准是“普通”。即普通类型,拒绝豪华型的。 3、更换周期,即多长时间需要更换,一般根据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建议确定。法院也会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4、辅助器具费的继续赔偿。如果超过医疗机构认定的康复期限,受害人仍然处于残疾状态或者受害人生存年龄超过了平均寿命,那么受害人主张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用的,应当得到支持,一般赔付年限是五到十年。 5、当出现“小伤残可赔天价,大伤残赔偿低价”情形时,应当通过精神抚慰金调整功能适当进行利益平衡:对于伤残等级高而不能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应当给付较高数额的精神抚慰金;对于伤残等级低但需要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应当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九、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分如下几种情形: 1、如果被扶养人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如果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的: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扶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的: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扶养人年龄在75周岁以上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5】÷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在被扶养人有数人时,加害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一、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的: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周岁之间的: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的: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伤残赔偿指数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受害人可以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计算,即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 一个特殊情形是,如果受害人生存年限超过确定的赔偿金给付年限,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受害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该费用5至10年。 残疾赔偿金,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一次性给付方式。 十二精神抚慰金 司法实践中,一般构成伤残的,才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特定情形也会支持精神抚慰金,如交通事故遭受受害人流产等。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数额,一般考虑如下因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江苏地区,实践中通常是,构成10级伤残的,为5000元,……构成一级伤残或死亡的,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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