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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当事人依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
1、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当事人依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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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内就好。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之内提交,超过了举证期限的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2、超过举证期限取得的证据,原则上法院不能组织双方重新质证。3、以上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的答复,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法院也有变通的做法,比如原来适用简易程序的,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则依法应当重新给予当事人举证期,则当事人可顺理成章地提交新取得的证据;另外,如果原来就是普通程序,一些法院也有开庭后另行给予双方举证期、再次组织开庭的做法。这些变通做法,实际
证据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非常措施,是为防止可能因自然或人为的原因造成证据的灭失或损坏,而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对证据实行有条件的固定或保护。
证据只要具备如下条件,申请人或诉讼参与人即可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法院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 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如证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将来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坏、变质等。 2、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例如,证人将要出国。虽然难以取得不等于无法取得,但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甚至影响办案的质量,因此应当及时保全。 3、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因此,证据保全也应在开庭前完成。如果是属于在庭审期间新发现的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没有必要进行证据保全。 上述情况,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采取保全措施。诸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都可能成为保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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