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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时间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之中物证鉴定之中的一种。是属于文书类司法鉴定下的一种种类。笔迹时间鉴定与笔迹鉴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笔迹鉴定是根据书写者笔迹的特点,如笔顺、连笔、转折、搭配比例等等,来分析判断书写者是谁。它依据的是书写者的书写动作习惯。而“笔迹时间鉴定”,在业内的正确称谓是“书写时间鉴定”。它不但可以鉴定出手写笔迹的产生时间,还能鉴定出打印文书的产生时间。书写时间鉴定依据的是构成文字的有色颜料,比如圆珠笔油、钢笔水、印泥、复印墨粉等等。这些有色颜料在纸张上形成文字以后,会随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依据一定的规律,就能分析这种变化经历了多长的时间,从而推测出笔迹的产生时间。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笔迹的鉴定是比较常见的,因为不论是民事方面的借条证据的鉴定,还是刑事方面的当事人签字的鉴定,都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来进行,同时考虑到笔迹的特殊,所以尽快送检的话,是对自己百利而无一害的。
笔迹鉴定从申请后一般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果案情复杂的时间会长一些。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笔迹鉴定是同一认定鉴定,整个过程可以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判断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但不同方法。
根据2000年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目前并未失效)第十条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 以上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之中可以对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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