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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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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是指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过程中,对居住房屋或者非居住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合法拆除房屋,给予房屋所有人一定的补偿,以房地产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筑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并建成新房的,对新房给予补偿,对应拆除但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成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部分不予补偿。
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第十二条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必须对被征地人及被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三条征用土地就按原土地批准用途对被征地人给予补偿。综合用地按不同用途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后确定补偿。 (一)征用城乡结合集体所有农用地(耕地、菜地),土地补偿费用按照《中化人殿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用城乡结合部集体非农用地,按照银川市城市区在准地从头的70%予以补偿。第十四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拆迁依法代管的房屋,其房屋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公证保全。第十五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的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也可以根据城市规划统筹安排。第十六条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交所有人的,对拆迁房屋不另行裣;新建安置房屋气势磅礴建筑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需异地迁建的,房屋按原结构重置价给予补偿。第十七条拆迁城乡结合部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需在本村异地安置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房屋补偿由建设单位根据《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确定的补偿标准,结合房地产价格上涨指数予以补偿还; (二)需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安置的,由建设单位按房屋重置价予以补偿,安置费由村民委员会在土地补偿费中支付; (三)补拆迁人为农转非公司成员或已转为城市居民的,其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按《银川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房屋补偿安置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市政建设项目是指已批准列入计划的道路交通、上水、雨水、污水、煤气、供热、供电、通讯、公交的管网和输变电站,电话局房,排水泵站,公共停车场站,环卫、消防设施、公共绿地及其相关的动迁用房等为社会各方面服务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第二十条市政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及拆迁房屋按照先拆迁交付土地,后处理争议纠纷的原则办理,补征地人、被子拆迁人应当服从市政建设需要,按工程建设要求,保证按期搬迁安置。第二十一条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因工程需要,可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提前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暂行办理的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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