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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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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收购的情况有很多种,看实际情况,举个例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砍伐、砍伐的林木。行为者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大大帮助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和发展。对这种行为要严厉打击。(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进行购买、运输。如果行为者收购了合法砍伐的林木,就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构成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犯罪的收购数量多,多次教导不改变的管理者履行况下,妨碍管理者履行职责的恶劣社会影响等。(3)主体要件。非法收购、运输砍伐、砍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砍伐、砍伐的林木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的规定,公司也可以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砍伐、砍伐的林木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有获利的目的。要求行为者主观收购,运输对象是砍伐,砍伐林木,知道。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砍伐,砍伐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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