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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83年前后开始,各地区稍有所不同,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 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长...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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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由此可见,当一个承包家庭中,某一个人迁出户口时,土地可以不予退出,原先承包的土地继续维持不变,直到承包合同终止。但全家户口迁入城市的,则要退出土地。 土地承包权事实上只要在发包时才能显示。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发包时,只有集体成员才有土地承包权.无论你是一个人或全部,只要迁出户口,以后是不能再重新承包土地的。 说句题外话,虽然城市有很多便利,也有很多致富机会。但现在,从城市将户口转回农村是很困难的,但从农村转入城市则要容易得多。在你转户口时,确实要慎重。但也用不着过份担心,现在只有要本事,哪都能挣到钱,何况,现在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城里人和农村人都是一样的。
一、承包地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依法收回 根据最新的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因此,对于在外务工,无法回家耕作的朋友,建议把土地流转出去,让其他人耕作。 二、土地流转后受严重损害,有权收回 根据新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后,改变用途、弃耕抛荒,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的,不论是发包方或者是承包方,都有权要求收回土地。 三、私自开垦荒地不能确权,违规要收回 各地对于农民开垦出的“四荒地”如何确权,还没有统一具体的政策。不过通常来说,对于农民开垦出的河滩、荒地并不予确权发证,实际操作中依然由开垦的农民继续耕作。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大多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有的就算空闲,可能也有其他规划用途,不能因为有人开垦耕作了,就给予其确权发证。但是考虑到农民在开垦过程中也付出了劳动,所以在没有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不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但是可以仍由当事人耕作。 同时,如果开垦不符合政策法律、生态安全的情况,在土地确权过程中不仅不能够给予确权,还应当收归集体。 四、自愿退出承包地,集体收回 现在很多农民外出打工,加入城镇户口,在城市有份很好的工作,觉得农村土地对他来说没有什么用了,尤其是对于一些老人家,自己也种不了地了,孩子也在城里,于是会考虑自愿退出农村土地,政府有偿进行回收,老人家可以拿这笔“卖地”的钱养老。 在宁夏部分地区,一亩耕地可以获得9000元的补贴,在那个地方,大多人家都有近十亩地,算起来也是一笔不少的钱。 五、五保户去世并销户,承包地无偿收回 农村五保户主要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土地承包制第一轮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规定是: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土地承包制共有两轮: 第一轮承包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算起,我国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普遍为1983年后开始到1997年为止,承包期为15年。 第二轮承包是从1997年开始到2027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2002年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对土地承包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后来认识到,承包期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制就是去了积极的意义。因此,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土地承包应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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