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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主动认定,另一种是被动认定。主动认定是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出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两个司法解释,目前仅有以下三类知识产权民事或行政案件中存在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 1、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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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局负责认定驰名商标《规定》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2.商标所有人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申请《规定》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3.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要求《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以下七个方面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和要求: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人民网宣称,5月1日,国家正式实施了新修订的《商标法》,新《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据悉,违反此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从此以后,“国家免检”、“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这三大家居行业最爱宣传的“荣誉称号”都被叫停。 “驰名商标”作用屡被夸大 “驰名商标”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记者查阅资料发现,驰名商标原本的意义,有三点:第一,法律保护力度加大。如果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则该商标可受到扩大的法律保护;第二,获得政府政策支持。企业将获得其他企业难以企及的更大力度的政府支持;第三,巨大的品牌荣誉。“中国驰名商标”这一称号代表着中国商标领域的最高荣誉。 然而不知何时起,“全国驰名商标”被很多企业误将驰名商标当作了市场影响力加分点,和宣传产品时的卖点。很多企业认为“驰名商标”是一种很好的“广告”。而将这种驰名商标当作荣誉称号的心态,渐渐也已蔓延到卖场,当大家都想挤进某一家卖场时,拥有驰名商标的品牌似乎更容易进入。 而实际上,驰名商标设立的初衷是在法律上对知名品牌保护的一种形式,其目的是用来打击侵权行为。北京家居协会刘晨秘书长认为,企业把驰名商标作为宣传点,可以说是违背了驰名商标的作用。这种现象似乎有些“本末倒置”。“拥有驰名商标并不代表所有的产品都能保证达标和合格。
驰名商标认定条件: 1.应当是经省工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 2.商标的知名度高、信誉好。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的条件考察: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 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3.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1)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 (2)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 (3)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 (4)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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