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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的真实性如何判断?法律上有什么解决途径?

2024-12-09
由于律师函的性质,其格式和内容都较为严格,且落款处需有律师事务所的盖章。否则,就无法视为有效的律师函。此外,律师函中会传达当事人催告、拒绝、解除等意思表示或通知,这些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处理纠纷之前,有必要谨慎评估这些内容。通常情况下,律师函属于非官方文件。在将律师函发给对方之前,其实也不是必须要先发一份律师函给对方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而且,发给对方律师函,实际上也是间接地提醒对方。如果还不处理的话,可能会走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根据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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