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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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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据此规定,从犯也被分为两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两种从犯的区别实质上也就是次要作用与辅助作用的区别。所谓次要作用,是指虽然参与实行了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比主犯要小,比如罪恶不够严重或情节不够严重,或者所起作用不大,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所谓辅助作用,是指为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方便条件,帮助实行犯罪,而不直接参加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次要作用是指次要的实行犯,辅助作用是指帮助犯。辅助根据是否具有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有形帮助与无形帮助,根据参与的时间先后可以分为事前帮助、事中帮助与事后帮助等。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从犯不仅仅只包括帮助犯,而且也包括实行犯,即次要的实行犯,因此不能笼统的认为实行犯一律是主犯。关于从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不仅规定了“应当”从宽,而且规定从宽的幅度较大,既可以从轻、减轻,也可以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应该考虑犯罪分子所参加实施的犯罪性质、情节轻重、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其悔改表现情况以及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的次要程度等情况来决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从犯应当从宽处罚,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国家对从犯的态度,表现出对主犯与从犯的明显不同,对主犯就应当严肃处理,对从犯就要从宽处罚,这也可能体现出我国刑法区分主从犯的目的(后文详述)。一般说来,共同犯罪中总是有主有从,从犯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难区别,问题是从犯与其他主犯如何区别,区别的根据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主要作用还是次要或辅助作用。这应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参与程度、犯罪情节以及对造成危害结果所起作用的大小等各方面的因素来决定。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因代理权的不同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减刑:指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减刑只能适用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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