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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与受贿的形式相对应,行贿也分为两种...
一、曾因受贿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四、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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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相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表现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员工财产,或者在经济交流中,给国家职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上述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界限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行市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受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2、受贿金额不足1万元,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1)受贿非法利益的;(2)受贿3人以上的;(3)受贿党政领导、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4)对国家或社会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因敲诈勒索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已经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就是说,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收购国家职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自己寻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意图寻求不正当利益。受贿的目的是使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针对正当利益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例如:行贿人为了走私而行贿于海关人员;为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行贿于工商人员.技术监督人员;明知自己或者他人不符合升学.招工.提职.农转非的条件而行贿于有关人员;为了减.免税而行贿于税务人员等。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贿赂罪的必要条件。给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情况比较复杂,有些人根据法律.政策符合条件,有资格,招聘、晋升、分室、办理某种手续等,但由于社会有不正当的风,有些人不付钱不工作,问题长期解决不了,不得不送钱。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责任在于受贿者。对方有这种行为的可以批评教育,但这种行为不构成贿赂罪。这样规定,有利于区分犯罪和非罪的界限,避免打击面过宽。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贿赂罪的必要条件,如果行为者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而贿赂的话。不构成贿赂罪。
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索取财产,或者非法收受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以下行为构成贿赂罪:1、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产的行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请托人索取或者存放非法收受财产的行为。
行贿罪与受贿罪:是个什么样的关系,它们是一种对合犯罪,也就是行贿和受贿互为条件,从它们行为角度看,有行贿才有受贿存在,有受贿必有行贿存在。但从构成犯罪的角度上看,二者的对合关系并不是绝对化的,构成行贿受贿罪不一定就构成相应的受贿罪:构成受贿罪也不一定就构成相应的行贿罪,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有关法律规定给付财物方不是行贿,而收受财物方却是受贿。如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就是这种情况。 2、一方行贿受贿数额小达不到立案定罪条件,而收受贿赂方因收受多起多人贿赂数较大而构成受贿罪。 3、一方犯有行贿罪而另一方却未受贿。 在行贿与受贿这一双方关系中,我们要看到行贿一方多数是处主动的—面,而受贿一方多数处于被动的一面,(索贿要除外)。在行贿人看来,由行贿付出的代价及财物,就向经商活动中的投资一样(过去在办案中发现有关单位将行贿的费用直接打入成本),是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和好处,行贿所出的代价及财物与通过行贿得到的好处相比,前者要小得:多。行贿人为了得到高额的回报及好处,他们必然要不借一切本钱去行贿。可想可见,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存在一种诱发关系,在这种诱发关系的相互促进下,受贿之心一旦诱发;出来就会爆发出更大受贿欲望和想法,反过来以增长了行贿人胆量。 目前在贿赂案件的侦查中,追究受贿多,为了取得受贿的证据,不时不得不对—些行贿人放弃追查,将办案的重点放在查处受贿上,这种现象如果普遍发展下去就会造成行贿有人非犯罪化的倾向。只要如实作证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贿人和我们执法人都持有这种态度和认识,就很限难从根源上消除贿赂犯罪了。由此可见,我们在制定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中:要从治本的原则出发,必须对行贿人予以严厉的打击和惩罚,以期从根本上遏制贿赂犯罪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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