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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纠纷是因继承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引起的股权确权纠纷,并不是继承人之间相互争夺遗产的纠纷,其诉讼案由属股东权纠纷,其起诉状与一般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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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姓名),(性别),年月日,汉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位,住址: 被告:(姓名),(性别),(姓名),年月日,汉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位,住址: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万元及利息人民币万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年月日,债务人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附: 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2、证据一份(借条为证)
在撰写涉及原被告身份信息的法律文书时,应当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 详细列明原告方的个人信息,包括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所属族别、职业类别、就职于哪家公司、现居住地址以及通讯联络方式等。 2. 明确说明当前违法行为尚未被纳入犯罪范畴。如果因骗婚行为而欲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则必须详细列出双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并明确提出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和理由,最后由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尊敬的法官: 我是孙某,男性,汉族,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住址为XXXXX,联系电话为XXXXXXXXXXXXX。 针对我和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我在此作出如下答辩: 一、关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我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然而,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因为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有一定起因,而本案的起因是我被被告人的莫须有的传闻所激怒,导致我在前往被告人家时被殴打。 二、被告人在民事起诉状中写到:“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在被告家中解释一些误会的过程中,被告突然从家中冲出来对原告进行殴打,对原告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致使原告摔倒在地当场昏厥过去,不省人事,后围观的群众抢救将其送回家中。”然而,这段陈述与事实不符。因为答辩人也是成年人且有一定的自控能力,我不会轻易上前对被告人行凶。如果答辩人对被告人有深仇大恨,被告人知道答辩人年轻力壮,她也不会单独前往答辩人家。此外,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的过程中,没有做任何狡辩,更不会无故上前见到被告人进行殴打。 三、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提到:“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在被告家中解释一些误会的过程中,被告突然从家中冲出来对原告进行殴打,对原告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致使原告摔倒在地当场昏厥过去,不省人事,后围观的群众抢救将其送回家中。”然而,这也不符合事实。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讯问笔录中,只提到自己有腿旋了(方言)被告人的左腿一下(腰部一下)并没有踹被告人的胸部与腰部。相反,被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两份笔录中中对答辩人进行殴打的身体部位却做了不一样的陈述。 四、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还提到:“自己是因答辩人踹其一脚,当场倒地昏厥。后被其他村民抢救送回家中。”然而,这同样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承认自己用脚旋了被告人的左腿一下,因为力度不大,并没有当场将被答辩人踹倒。被答辩人当时是站立的且意识清醒,并没有当场昏厥。只是在答辩人的大嫂搀扶其回家的路上,因为一时悲伤自己瘫坐在地上。至于被答辩人是否真的昏厥,旁人不知。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对答辩人进行殴打以及殴打的具体部位的说法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希望法庭能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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