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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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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可以归纳为3类: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杀害珍贵、濒危的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到于其捕杀行为是在何时、何地、用何种工具,采用何种方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具有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具备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不能按数罪并罚。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只要完成猎取、捕捞、杀害行为之一的,构成既遂。是否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标志。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可能是为了出卖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者出限取乐的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在我们国家,一些野生动物是非常的珍贵的,如果有不法分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将会构成相关的犯罪行为。进行这种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到我们国家对中国野生动物的管理秩序。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和农业部共同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清单》中,共有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是指捕获或获得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等具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价格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运输是指未经批准、擅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销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者实施的行为之一和同时实施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成本罪。定罪标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构成本罪。在这期间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知之甚少,他们通常对什么样的动物对野生动物知之甚少,对这种动物产品缺乏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和销售,他们认为这是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通常不是真正的。如果行为者实施非法收购、运输和销售,他们认为这不是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际上是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也不适合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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