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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公司在赔付工伤赔偿后,是否还需要承担其他责任?

2024-11-15
关于工伤保险赔偿后,单位是否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主要涉及工伤赔偿金的组成部分。通常包括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以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尽管工伤保险已经完成赔偿,但单位仍需对相关事项进行赔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伤保险赔偿之后,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伤者在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并给予适当的补贴。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不得单方解除与受伤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对于工伤事故,即使企业已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其所承担的赔偿金额也不会过高。在工伤治疗期间,企业仍须支付相应的补贴费用。同时,在工伤治疗期间内,企业不得随意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如需解除,则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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