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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历的保存年限如下: 一、对于门诊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二、对于住院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
而对于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只作了下限规定:住院病历不得少于30年。这一规定由于有“保存期不得少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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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住院病历的保存年限如下: 一、对于门诊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二、对于住院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如果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
不同类型的病历,规定保存的年限不同。 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 2、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年。 3、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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