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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不开职工大会不合法。公司研究决定改制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审议、《职工...
企业改制不开职工大会不合法。公司研究决定改制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审议、《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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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不开职工大会不合法。企业改制必须要如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安置方案也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投票表决才可以正式施行。因为企业改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企业改制不开职工大会不合法。公司研究决定改制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
关于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9月16日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规定: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3月24日颁布的《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规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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