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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补偿标准备注石坟2500元/冢该补偿不含坟地补偿,未经许可在划定墓葬区域外葬坟和空坟不予补偿。砖坟2000元/冢土坟1500元/冢水沟、...
(一)征收土地上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 2、4的相应标准执行。成片果树种植密度不得超过最大合理株数(详见附件 3),若超过最大合理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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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城市建成区(指有市政基础设施、上下水、市政道路、煤气、供暖等设施,管道配套完善的区域,具体由市规划局划定)范围内的,按本文件确定的市政设施、公益性项目拆迁指导价执行;距建成区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上浮 50%,1公里以外、2公里以内上浮40%,2公里以外、3公里以内上浮30%。林木、果树按照亩适宜株数进行补偿,低于亩适宜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进行补偿。(二)农田水利设施等需要局部拆迁的,按照局部拆迁的规模与实际价值予以补偿。拆迁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对政府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各种植物以及抢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附着物不予补偿。(三)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物价的变化情况,定期评估、调整并公布。征地拆迁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法人申请,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依法实施。拆迁之前,项目法人要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公开。拆迁补偿当事人根据公布的补偿指导价格协商确定补偿事宜,并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商不成的,拆迁补偿当事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所辖区域内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拆迁补偿当事人书面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拆迁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在农村进行土地拆迁的,很有可能会涉及到对大棚的拆迁,而此时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
1、红砖石棉瓦房: 150元/平方米。2、红砖铁皮顶房: 180元/平方米。3、红砖瓦房: 240元/平方米。4、简易铁皮棚: 70元/平方米。5、简易石棉瓦棚: 50元/平方米。6、竹架油毡石棉瓦棚: 40元/平方米。7、绿化荫棚: 40元/平方米。8、人工挖井: 200元/立方米。9、手摇井: 300元/口。10、水泥石灰池: 80元/立方米。上述10项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可参照上述标准,特殊情况应参考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评估方法按照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结算。涉及搬迁的,征用土地方应补偿被征地单位因征地而发生的搬迁费用。搬迁费用由双方协商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涉及经营的,征用土地方应适当补偿被征地单位因征地而发生的直接经营损失。补偿金额为协议签订之日起的前三年税后利润平均的三个月利润。 坟墓的搬迁,只补偿搬迁费。
(一)征收土地上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 2、4的相应标准执行。成片果树种植密度不得超过最大合理株数(详见附件 3),若超过最大合理株数,按最大合理株数补偿。 (二)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标准按附件5的相应标准执行(林木种植密度必须在林业部门认定的合理范围内),其中零星树木和竹林按株清点补偿,其他成片林木按实际占地面积丈量补偿。经依法审批采伐的成片林木,采伐后林木归原林权所有者。 (三)征地范围涉及鱼虾塘征收的,主要分三种类型补偿: 1、垦区范围内在围垦前已建成的鱼虾塘,以及垦区范围外群众自行围建的鱼虾塘统称“垦前塘”。垦前塘土地按地藉档案中的地类补偿,塘建等地面建(构)筑物参照评估价补偿。 2、垦区范围内在围垦后群众自行围建的鱼虾塘属“垦后塘”。垦后塘收塘时按3400元亩对塘建等地面建(构)筑物进行补偿。 3、鱼虾塘原为耕地等整理改造的,土地按地藉档案中的原地类进行补偿,塘建等地面建(构)筑物参照评估价补偿。 (四)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其他项目的补偿标准按附件 6、7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 m2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 m2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主要指房前屋后空地或已建围墙内的空地),原则上按120—200元 m2进行补偿,对执行留地政策范围内的空地,可根据该项目农用地补偿标准加上留地变现款适当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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