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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在遗产范围内偿还。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据新华社杭州6月21日电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能偿还,保证人却又死亡,那么贷款人的贷款是否就打了水漂了呢?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判决保证人的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与借款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4年,永康人陈某想在市区买一套房子,由于手头拮据,他便向永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万元,并请同村人李某做保证。于是,信用社又与李某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陈某如愿拿到了这笔钱。 事实上,陈某根本就没想过还钱,自己也没钱可还,他认为有李某给自己作保,没什么可担心的。没想到几个月后,李某因病去世。这下陈某慌了,他思前想后,最后决定出逃。 不久,信用社决定向保证人李某的继承人催款,但继承人并不承认这笔债务。他们认为,李某做保证人一事根本没和家里商量,应属于李某的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也不是家庭共同债务。无奈之下,信用社将陈某以及李某的继承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陈某归还3万元本金和利息,李某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李某作为保证人,在陈某不能还款时,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现李某死亡,保证债务转为其个人债务,其继承人理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清偿,除非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目前,李某的继承人并不想放弃继承,所以其继承人应在继承范围内对陈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务在遗产范围内的,继承人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如果债务超过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那继承人可以选择自愿偿还超过的部分,也可以不偿还超过部分。如果继承人不想承担债务,可以放弃继承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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