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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关于辽宁省阜新市养老保险如下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辽宁省职工工伤的赔偿项目有: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住院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3、交通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5、康复费用(后续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的相关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工资福利待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8、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计算) 9、一级到四级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有,(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计算)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以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0、五级、六级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计算)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铁岭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 (4)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三四项的给付以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11、七级到十级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铁岭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 (3)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二、三项的给付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12、工亡待遇:(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范围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般为60个月)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说,这次调整也是连续6年调整养老金的最后一年。“今后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以及物价水平等情况,逐步形成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的调整机制。”黄福金说。 本次调整中,还新增加了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这一群体大约有2万人左右。 调整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标准 辽宁省养老金调整办法一直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就是指先按不同时期退休人员退休时间确定基础增加额,再按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最后对原工商业者等特殊人群再增加一部分养老金。 普遍调整 原则一:缴费满1年每月涨2元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工龄加实际缴费年限,但其中不含特殊工种折算的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2元。 原则二:按参加工作时间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6元。调整后,人均月养老金可达到1680元。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2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人均月养老金可达到1267元。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调整后,人均月养老金可达到1931元。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人均月养老金可达到2022元。 特殊调整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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