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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会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所以当事人不服的,就可以去申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1、被处罚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警告、罚款裁决或者公安机关拘留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申诉,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被处罚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吊扣驾驶证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3、对交通管理处罚不服、超过期限提出申诉的,或者事后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可以作为人民来信来访处理。
1、被处罚者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警告.罚款裁决或公安机关拘留裁决的,收到通知后15天内可向主管公安机关或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申诉,主管公安机关或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诉后5天内提出裁决的主管公安机关或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服的,收到通知后5天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被处罚者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执照裁决的,收到裁决书后5天内可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主管公安机关应在申请后5天内作出复查决定。3、对交通管理处罚不服.逾期申诉的,或者事后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申诉的,可以作为人民征信上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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