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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执行一类地区标准,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并未根据行业划分,而是根据所在区域而定。《晋政办发〔2012〕17号》文件规定,一类区域:全日制用工月标准:112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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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依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720元、二类670元、三类620元、四类570元,依次调整为850元、780元、710元、64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4.89元、二类4.48元、三类4.08元、四类3.6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3元、二类8.6元、三类7.8元、四类7元。 二、提高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的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00元、1200元,分别调整为1600元、1400元。同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9.2元、8.05元。 三、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实行。
劳动合同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时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所以该项证据可以很容易地取得。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证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存在是有一定难度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留下的一切有文字记录的材料,应该尽量保存。同时,也可请一起工作过的同事作为证人证明。工资单为企业发放工资的时候需要由职工签收的工资凭据.一般职工和企业各留存一份。因此,只需要将自己保存的工资单作为证据即可。有些企业采取的是直接将工资打人职工银行卡的方式发放工资,这样拿工资卡或者存折即可以作为工资发放的证明。但是如果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在证明工资数额上公司就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所以能够证明劳动关系是关键。
1、病假工资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的。 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请病假时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所以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的。劳动者在病假时的工资发放标准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国家将这个自由交给了用人单位自己,但是用人单位在制定病假工资标准时国家法律规定了底线,就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者所在的省份每年都会颁布自己省份的最低工资标准,该标准是随着该省份的经济水平的发展而发展的。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近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4、由此可见,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的条件:一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二是提供了正常劳动,履行了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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