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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过程中人身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

2021-10-15
建筑工程事故中的工伤赔偿和员工受害赔偿,必须采用无过失责任的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使用者对工人在执行职务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过失为成立要件。用人单位免责事由主要限于劳动者个人犯罪、自杀、故意违反等故意行为。这是因为1、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损害,员工在执行职务中受到损害,也是为了使用者和雇主的利益,在委托的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2、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动者提供适合劳动的安全工作环境、条件。工人利用使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完成工作,其损害往往是由工作危险性和物品等提供的工作条件引起的。同时,这种人身伤害不是由使用者的直接行为引起的,而是特殊的侵权损害。3、劳动者因执行职务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所享有的理赔权,是其享有的宪法所赋予的劳动保护权的自然延伸,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和侵害,不是根据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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