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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视居住人后,及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
首先,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居住地或者指定居住地,监视其行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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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外出,即原则上不得离开被监视居住的地方,但一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但不得在拘留场所或者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监视居住地。
刑诉法规定,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能抵拘役。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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