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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火山活动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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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可以建立由消防、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等部门或者力量组成的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形成以专业队伍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的救援队伍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防护装备和救援器材,提供经费,支持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地震灾害预防应当坚持工程性预防为主,工程性预防与非工程性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将地震、火山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乡规划,组织民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利用城市广场、体育场馆、绿地、公园、操场等公共设施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设备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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